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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要点之一:教您读懂中非合作600亿美元大礼包

朱玉庚 

 

      习近平:中国将向非洲提供600亿美元支持

       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 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3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旨讲话。


       习近平说,为推动“八大行动”顺利实施,中国愿以政府援助、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融资等方式,向非洲提供600亿美元支持,其中包括:

       1、提供150亿美元的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

       2、提供200亿美元的信贷资金额度;

       3、支持设立100亿美元的中非开发性金融专项资金和50亿美元的自非洲进口贸易融资专项资金;

       4、推动中国企业未来3年对非洲投资不少于100亿美元。

       5、同时,免除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重债穷国、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截至2018年底到期未偿还政府间无息贷款债务。

 

       作者 朱玉庚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副研究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中信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本文授权转自 跨境金融监管公众号, 二次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今天,中国政府向非洲派发了600亿美元大礼包,同时宣布免除一些国家2018年底到期债务。新华社的新闻稿很短,但是含义很深。本文就新闻稿中的两大要点予以剖析

      

         要点一、关于大礼包中的四种类型资金


 

 

 

       大礼包中的资金支持分为四种类型。按照资金性质属于股权还是债权,可以分为两大类:信贷资金和投资资金。前三种属于具有融资性质的信贷资金,即中国资金方对非洲的债权。第四种则属于中国企业对非洲的股权投资。具体而言:


       第一种,150亿美元是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第二种,200亿美元是信贷资金额度;第三种,150亿美元是专项资金,分别为中非开发性金融和自非洲进口贸易融资。第四种,100亿美元并非信贷资金,而属于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


      在三种信贷资金中,第三种属于专项信贷资金,可以理解是为本次中非论坛专项派发的大礼包;而前两种信贷资金,在中国的对外贷款中经常使用。下面就结合这两种类型的贷款,以及两种贷款中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主权豁免和主权债务减免,进行详细分析。


 

       要点二、关于主权债务减免


 

 

 

      谈到主权债务减免,其实中国政府并不陌生。近日,南太平洋岛国汤加首相兼外长波西瓦就曾提出一个诉求,想让中国政府免除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它的1.17亿美元贷款,即“主权债务减免”。本文结合汤加案例,来阐释什么叫做“主权债务减免”,以及很容易与其混淆的另外一个概念“主权豁免”。


 

       首先,要分清“对外援助贷款”与“主权信用贷款”的区别

 

 

 

 

      中国政府对外提供的援助贷款主要包括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比如本次中非论坛上中国政府拟对非洲提供的第一种类型150亿美元贷款。但是,对外援助贷款,就一定能够减免吗?当然不是。


      比如,汤加政府要求减免的债务,系中国进出口银行为其提供的优惠贷款。一般而言,按照国际惯例和外援政策,中国的债务减免只针对最不发达国家,且只针对无息贷款。因此,汤加政府欠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不在减免范围内。


      除了上述具有援助性质的贷款之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在支持中国“走出去”企业开展的很多境外项目中,还直接向东道国政府提供一般“主权信用贷款”,比如某国财政部直接向我国商业银行申请主权信用贷款,贷款资金用于中国“走出去”企业为该国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的商业银行积极开展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很多出口买方信贷融资协议的借款人便是境外主权国家的政府。


      这种主权信用贷款的利率,由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原则商定,通常要高于上述具有援助性质的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这种商业性质的贷款,日益成为中国银行界支持“一带一路”项目的主流模式。从本次中非论坛上600亿美元大礼包的资金结构和规模就可以看出,第二种200亿美元信贷资金额度,在四种资金中规模最大。


 

      其次,“债务减免”与“主权豁免”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如上文所述,“债务减免”是指对外援助贷款中的贷款人减免借款人的所欠债务,比如本次中非论坛上,免除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重债穷国、内陆发展中国家、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截至2018年底到期未偿还政府间无息贷款债务。


      而“主权豁免”,也称做“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是一国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下面详细介绍“主权豁免”。


 

   一、“主权豁免”的概念


 

 

 

      主权豁免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使得除非某国家或政府同意,他国法庭不得接受以其为被告的诉讼,以避免国家、政府或其他政治机构在自身不同意的情形下被诉诸于他国法院。


      通常而言,主权豁免包括: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管辖豁免,指的是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该国提起仲裁、诉讼或将该国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指的是即使一国放弃了管辖豁免并败诉,但不经其同意,另一国仍不得扣押其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判决。上述两项中,放弃一项豁免,并不意味着放弃另外一项豁免。


 

二、“放弃主权豁免”的概念


 

 

 

      主权豁免体现的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因此,各主权国家在外国法院都享有豁免权;外国法院应尊重主权国家的豁免权,不得任意剥夺。但是,在是否行使这一权利的问题上,每个国家有选择的自由,即:国家可以放弃豁免,前提是放弃主权豁免必须是该国的自愿行为。


      那么,一国通过何种方式来放弃主权豁免呢?可以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放弃指的是国家事先通过签订条约、协定或合同来放弃豁免,或事后通知外国法院接受其管辖。默示放弃指的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直接提起或者参与诉讼等行为,以表示接受了该法院的管辖。


      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主权豁免分为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即便一国明示或默示同意外国法院就某一特定行为行使管辖权,也不意味着同意该法院可以予以执行,一国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做出。


 

三、贷款协议中“放弃主权豁免”的意义


 

 

 

      在我国银行为境外借款人提供的出口买方信贷等业务中,借款人或保证人有时是主权国家或者代表主权国家的财政部、中央银行等政府机构。在贷款协议中,通常选择仲裁而不是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同样,仲裁也涉及主权豁免的问题。


      在管辖豁免方面,各国广泛认可的是,主权国家与私人达成仲裁协议,则已经默示放弃了管辖豁免,并且在提起仲裁时国家也不能单方面撤回上述放弃豁免。在实操中,一旦贷款协议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则主权借款人就默示地放弃了其享有的管辖豁免,仲裁庭也就取得了对相关争议的管辖权。

 

      在执行豁免方面,也就是当仲裁庭对争议做出裁决后,一国法院是否可以针对主权借款人的财产来强制执行相关的裁决呢?在实务中,即便主权借款人已经放弃了管辖豁免,若它并没有明示放弃执行豁免,则法院也不能针对其财产去强制执行相关的仲裁裁决。


      由此可见,在中国的银行开展主权借款或主权担保类出口买方信贷等业务时,在贷款协议中明确要求借款人明示放弃可能享有的主权豁免,对于保护银行债权具有重要意义。若融资协议中缺少放弃主权豁免的条款,在未来一旦发生争议需要提起仲裁,仲裁庭可能对主权借款人无法取得管辖权。


       因此,建议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明确放弃对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的管辖豁免。进一步,为避免仲裁裁决对借款人不利时,借款人主张执行豁免,融资银行还应该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协议中明示放弃执行豁免。


          转自安哥拉华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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